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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2004年实行五项措施 加快推进国有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文章来源:国资委政策法规局  发布时间:2004-04-21

国资委2004年实行五项措施
加快推进国有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经过一年多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试点工作,在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建立健全企业风险控制机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和企业法律顾问的法律素质,保障企业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和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试点企业负责人的法制观念进一步增强,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受到空前重视;二是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依法经营管理取得明显实效;三依法规范企业改制的作用进一步发挥,保障了国有企业改革的正确方向;四是法律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宽,提高了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五是有效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的机制进一步健全,为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做出了重大贡献。

  国务院国资委根据“三定”方案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为依法防范法律风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明确要求所出资企业加强法制建设,健全和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2004年,国资委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将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出台《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按照国资委2003年立法计划,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4月13日国资委第18次委主任办公会正式审议并原则通过了该办法,近期将正式发布实施。作为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成果,该《办法》对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做出了比较细致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的地位、权利、职责等,以立法形式巩固和扩大了这次试点工作的成果。办法出台之后,我国国有企业的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就有了明确的规范。

  (二)在53户中央企业和其他具备条件的中央企业中全面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加快建立企业防范风险的法律监控机制,促进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国资委将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率先在53户中央企业和其他具备条件的中央企业中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要求企业按照即将出台的《管理办法》,尽快制定出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的总法律顾问制度工作方案并抓紧落实;其他中央企业也应当按照这一原则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健全本企业的法律事务机构,为实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打好基础。

  (三)在地方国有重点骨干企业中积极推广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

  在前一段试点工作中,在各地方国资委、经贸委的指导下,已经有不少地方企业踊跃参加了试点并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下一步将在地方国有企业特别是所监管的重要骨干企业中进一步推广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国务院国资委将结合各地国资委设立、运行情况,加强对这项工作的调研和指导,努力推动地方国有企业推广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

  (四)适时组织部分中央企业试行公开招聘企业总法律顾问

  借鉴国资委组织部分中央企业面向全社会公开招聘高级经营管理者的成功经验,在今年适当时机,按照企业自愿、工作急需等原则,国资委将准备组织若干家中央企业,开展面向全社会公开招聘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试点。

  (五)加强企业总法律顾问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今年,国资委将组织部分企业总法律顾问赴国外考察和培训。同时,还要采取适当形式加强对中央企业法制机构负责人的培训,争取每年集中一次,每次选择几个法律重点、热点问题,邀请专家讲座,组织学员座谈讨论,不断提高法律业务素质,为企业总法律顾问培养和储备好后备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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