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表彰中央企业“四五”普法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表彰中央企业“四五”普法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文章来源:国资委政策法规局 发布时间:2006-05-11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国资厅法规[2006]63号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表彰中央企业“四五”普法
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各中央企业:
全国第四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已经圆满结束。在“四五”普法期间,中央企业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紧紧围绕推进企业改革发展,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增强企业防范法律风险能力,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企业普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积极组织,勇于探索,克服困难,扎实工作,为提高企业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将企业各项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做了大量的工作,从而为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促进企业的稳定发展提供了保障。
中央企业在“四五”普法工作中,涌现出一大批为法制宣传教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为鼓励先进,进一步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在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国资委决定,对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等278个先进单位、王强等304个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各中央企业要向受表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学习。中央企业普法工作人员要继续积极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要求,安排和落实本企业的各项普法工作,以先进单位为榜样,以法制宣传教育为基础,推进企业法制建设,提高企业依法经营管理、依法防范经营风险的水平和能力。广大员工要积极参与普法活动,特别是领导人员要发挥表率作用,带头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不断提高自身法律素质,增强依法经营管理的能力。
受表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要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在“五五”法制宣传教育中,再接再厉,再创佳绩,为开创法制宣传教育的新局面,提高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和防范法律风险的水平,促进企业深化改革和健康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