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关于表彰中央企业优秀总法律顾问、优秀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国资委关于表彰中央企业优秀总法律顾问、优秀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文章来源:国资委政策法规局 发布时间:2006-05-15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发法规[2006]61号
国资委关于表彰中央企业优秀总法律顾问、
优秀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各中央企业: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要求,中央企业广大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围绕企业改革发展的中心工作,忠于职守、认真履责、兢兢业业,在企业建章立制过程中,坚持结合实际,规范管理制度;在合同管理流程中,严格依法把关,严防法律漏洞;在对外投资合作中,做好法律论证,有效防范风险;在改制重组项目中,加强法律保障,规范运作程序;在知识产权工作中,运用法律武器,注重成果保护;在代理诉讼事务中,厘清法律责任,维护合法权益。为提高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水平,提升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实现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中央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为总结经验,弘扬成绩,表彰先进,进一步推动中央企业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依法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国有企业合法权益,国务院国资委决定,对李申田等10名中央企业优秀总法律顾问、郭进平等10名中央企业优秀法律顾问和于莽等121名中央企业法律事务先进工作者予以表彰(名单附后)。
这次受到表彰的中央企业优秀总法律顾问、优秀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先进工作者是中央企业全体法律事务工作人员的先进代表。希望中央企业广大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和全体员工以“优秀总法律顾问”、“优秀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先进工作者”为榜样,努力开拓创新,不断推进中央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为依法推进中央企业改革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希望受到表彰的优秀总法律顾问、优秀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先进工作者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再接再厉,扎实工作,继续推进中央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为依法加快中央企业改革和发展再立新功。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O六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