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成立三年来,国资监管走上法制轨道
国资委成立三年来,国资监管走上法制轨道
文章来源:经济日报 发布时间:2006-03-20
国资委成立三年来,抓紧建立新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基本框架,尤其在完善各项法规制度方面,迈出坚实步伐
国资监管走上法制轨道
截至2005年8月,国资委以《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为依据,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包括《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等11部规章和30多件规范性文件,分别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和运营问题进行了规范。各省级国资委成立以来,制定发布的地方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已达452件,尤其是上海、北京、天津、深圳、河北、湖北等省市出台了大量规范性文件。目前,以《条例》为核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法规体系框架正在形成。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已初步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了制度保障
2003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出台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并于2004年2月1日开始施行,这一被称作“固本培元”的《办法》,标志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开始步入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该办法从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场所、转让方式、转让程序和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规范和明确,使产权转让的管理具有可操作性,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转让不能像过去那样随意,从而使虚假转让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得到遏制。《办法》的实施,使得企业国有产权进行公开、公平、公正交易提供了一项制度保障,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了操作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了监管依据。作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配套规章之一,《办法》为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产权有序流转方面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提供了制度依据。
2005年,国资委出台《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中央企业依法独立处理法律纠纷案件,加强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和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的机制。办法中还提出,中央企业之间发生法律纠纷案件,鼓励双方充分协商,妥善解决。这个办法明确了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界定:涉案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中央企业作为诉讼当事人且一审由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其他涉及出资人和中央企业重大权益或者具有国内外重大影响的。办法中规定了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稳步推进国企改革
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结构调整中,一个突出的矛盾就是富余人员分流安置的问题。经过两年多的实践,国资委在落实《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及其配套文件的过程中取得了显著成效。到2005年,国资委公布两批共62家中央企业的主业,进一步明确了中央企业主辅分离的方向,为企业从战略的角度分离辅业提供了依据。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在国企改革中发挥了显著作用,用较少的改革成本解决了企业大量富余人员问题。据统计,69家中央企业分流安置职工人数占其职工总数的9%,涉及三类资产总额占69家中央企业资产总额的2%。中石化在辅业改制中用资产支付的改革成本比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的改革成本降低了38.5%。并且大多数分流职工在改制企业得到安置,改革的推进更加积极、平稳。
目前,各级国资委面临的另一大课题就是对现有相关法规规章的清理。十六大之前,我国涉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立法已达800多件,这些立法对国有资产监管方方面面的工作都做出了不同程度的规定。但由于是在政资不分、政企不分的体制背景下制定的,总体上看仍然存在着若干问题,已不适应当前国资改革和国企改革的需要。因此,要在坚持与新体制相适应的原则下,进一步加强“立、改、废”的工作力度。前一阶段,国务院国资委对这些立法已经进行了全面的清理,通过清理,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有257件。
完善国资监管法规框架
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国资委完善法规监管的又一举措。从2003年开始,国资委便开始进行部署,计划用两到三年的时间,在53家大型中央企业和其他具备条件的部分中央企业,以及地方重点骨干国有企业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同时,借鉴我国建立总会计师制度的做法,从企业领导体制上明确总法律顾问的地位,在大型中央企业一方面加快选配,另一方面注意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后备人才管理制度,加大培养力度。经过几年的努力,截至今年1月底,169户中央企业中有41户企业实行了总法律顾问制度,其中,53户中央大型企业中有29户企业实行了总法律顾问制度,占54.72%。一些大型企业集团还在所属的子企业全面推行了总法律顾问制度。169户中央企业中有118户设立了法律事务机构,占69.82%。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进一步加强,提高了国有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减少了不必要的经济纠纷案件,及时控制和防范了企业法律风险,有力地促进了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
在完善法制的同时,国资监管部门也加大了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推动力度。随着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的不断完善,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在得到重视的同时,企业内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已初步建立,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数量显著增加。企业过去重发明轻专利、重运用轻保护的状态正在逐步改变。
2006年,我国将基本建立起新的国资监管体制框架。近日,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表示,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正在牵头起草国有资产法,有望为国有资产产权调整、产权改革和产权流动等问题指明方向。另外,今年国资委还将继续积极参与《企业破产法》、《物权法》等法律草案的起草和《科技进步法》的修订。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公司法》,抓紧起草配套的规章制度,继续做好《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本预算管理条例》等法规草案的修订起草工作;继续推进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尽快构筑起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立法工作将立足于建立健全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框架。包括依法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依法建立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和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依法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等。而且会从实际需要出发,结合国资体制改革和国企改革进展状况,加强国资委与所出资企业董事会的关系、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重大投融资监管等方面的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