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来源:监督追责局 发布时间:2020-01-14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文件 |
国资厅发监责〔2019〕33号 |
关于进一步做好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体系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以下简称63号文件)要求在2020年年底前,全面建立覆盖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及国有企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形成职责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各地国资委高度重视,积极推进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机制和组织体系建设,35个地方(含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台了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设立或明确了专门部门承担责任追究职责,实现了责任追究工作有序平稳起步,为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责任追究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处于探索阶段,仍存在对违规责任追究重要性认识不到位,体系建设工作相对滞后,保障机制还比较薄弱等问题。为进一步推动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及国有企业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按期完成2020年年底工作目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化对责任追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强化国有资产监管、落实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责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及国资国企改革系列文件对强化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建立健全国有企业重大决策失误和失职、渎职责任追究倒查机制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国资委要站在守护好全体人民共同财富的高度,深刻理解责任追究工作在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方面的重要作用,将推进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作为提升国有企业合规经营水平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抓手,通过有效开展责任追究工作,促进各级经营管理人员规范履职、勤勉尽责,推动企业提升合规经营管理水平。
二、持续完善责任追究制度体系,实现制度全面覆盖和有效约束。各地国资委要加快构建内容协调、流程清晰、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责任追究制度体系。要根据地区具体情况、企业规模体量差异、业务模式特点等,制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及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细化各类经营投资责任条款和清单,明确责任追究范围、划分资产损失标准,规范责任追究工作流程,研究制定损失认定、责任认定等实施细则,实现责任追究工作标准一致、有章可循、规范有序。2019年年底前,要确保实现省级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全覆盖。2020年6月底前,要实现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国有企业责任追究制度全覆盖,同时做好制度备案工作。
三、加快推进组织体系建设,完善追责工作运行机制。各地国资委要健全责任追究组织体系,严格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持续深入推进责任追究工作。要根据地方机构改革总体安排,科学设立或明确具体部门承担责任追究工作。同时结合地方和企业实际、行业特点等,推进责任追究工作组织体系建设,压实责任追究主体责任,实现监督追责组织体系全覆盖。各地国资委和所监管国有企业要配齐配强配优工作队伍,提升工作人员专业能力,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确保工作有效开展。要完善联合实施、协同联动的工作机制,加强与纪检监察、巡视、审计、人力资源等部门的协同配合。要努力提升工作信息化水平,推进信息系统建设,力争实现损失风险动态监测和责任追究工作全流程信息管理。2020年年底前形成职责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
四、坚持分级组织分类处理,扎实做好违规责任追究工作。各地国资委要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界定责任追究工作职责,分级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要坚持违规必究,追责必严,切实增强国资监管法规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刚性约束。要强化对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定性、定损、定责等关键环节的指导把关和监督检查,积极探索有效的工作方式方法。要加强案例通报,在适当范围总结、通报及公开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以案为鉴,发挥“追责一个、警示一片”的警示教育作用。
五、坚持纠建并举,健全以追责促发展的长效机制。责任追究是手段不是目的,各地国资委与所监管国有企业都要注重做好监督追责“后半篇文章”,把追责成果转化为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监管效能。要以追责促追损,及时化解资产损失风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举一反三,以点带面,深入开展共性问题核查,排查问题隐患,预警提示经营风险。要以责任追究为重要抓手,通过惩治教育和制度建设相结合,强化国有企业各级经营管理人员合规履职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全面推进依法治企,有效促进企业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各省级国资委要按照目标要求,细化任务举措,扎实推进各项工作,请于2020年6月30日前书面报告阶段性进展情况,于2020年12月底前报送63号文件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国资委办公厅
2019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