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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积极开展“三项行动”“三项建设”活动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资委综合局  发布时间:2009-07-08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发综合[2009]115号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
积极开展“三项行动”“三项建设”活动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张德江副总理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推进中央企业“三项行动”、“三项建设”活动的开展,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现就做好当前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

  各中央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张德江副总理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要狠抓落实,加强防范,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二、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当前中央企业的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建筑企业重特大事故多发的局面仍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各中央企业要充分认清当前的安全生产形势,要坚决克服麻痹大意心理,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坚决杜绝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现象发生。要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和管理漏洞,加强对生产关键环节、重要部位、重点设备及重大危险源的监控,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要加强施工队伍和作业人员的管理,坚决查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行为。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事故,严格事故责任追究。

  三、认真组织开展“三项行动”、“三项建设”活动

  各中央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三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委〔2009〕4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际,认真研究制订本企业“三项行动”、“三项建设”实施方案,针对薄弱环节,突出工作重点,解决实际问题。

  (一)工作原则。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和近期与长远、治标与治本、预防与查处相结合的工作原则,以深入开展“质量和安全年”活动为主线,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生产执法、安全生产治理“三项行动”,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安全生产监管队伍“三项建设”,推进中央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促进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重点。

  开展“三项行动”活动的重点工作是:加强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坚决查处瞒报、迟报、漏报事故行为;继续加强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隐患排查治理,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开展“三项建设”活动的重点工作是:深入贯彻执行《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应急管理体系,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加强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提高安全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

  (三)工作安排。

  1.贯彻部署阶段(6月中旬前)。

  国资委结合当前事故多发的严峻形势,组织召开部分行业、企业安全生产专题座谈会,深刻剖析引发事故的深层次原因,研究、交流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方法和经验。各中央企业研究制订“三项行动”、“三项建设”活动实施方案,做好部署和落实工作。此阶段中央企业的重点工作是,加强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隐患排查治理。

  2.开展推进阶段(6月中旬至10月)。

  国资委组织《暂行办法》培训,进一步推动《暂行办法》的贯彻实施。各中央企业认真组织开展“三项行动”、“三项建设”活动。此阶段中央企业的重点工作是,贯彻执行《暂行办法》和完善安全生产体系和应急管理体系。

  3.督查总结阶段(11月至12月)。

  国资委组织《暂行办法》贯彻落实情况的专项督查。各中央企业组织开展内部督查、抽查,认真总结活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此阶段中央企业的重点工作是,检查安全生产组织机构设置情况和查处瞒报、迟报、漏报事故行为。

  (四)信息报送要求。

  12月20日前,请各中央企业将开展“三项行动”、“三项建设”活动的总结材料报国资委综合局。

  联系人:柳长森庄永

  联系方式:63193057  63192850  63192661(传真)

  电子邮箱:liuchangsen@sasac.gov.cn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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