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构概况
新闻发布
国资监管
政务公开
国资数据
互动交流
在线服务
热点专题
首页
>
机构概况
>
委内厅局
>
改革局
>
厅局发布
> 正文
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调整为125户
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调整为125户
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调整为125户
文章来源:企业改革局 发布时间:2010-05-26
经报国务院批准,鞍山钢铁集团公司与攀钢集团有限公司实行联合重组。重组后,新设立鞍钢集团公司作为母公司,由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对其履行出资人职责;鞍山钢铁集团公司与攀钢集团有限公司均作为鞍钢集团公司的全资子企业,不再作为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至此,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126户调整为125户。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