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7658号建议的答复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7658号建议的答复
文章来源:综合局 发布时间:2018-10-12
国资建议综合〔2018〕15号
一、关于化解钢铁过剩产能方面的建议
《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规定,各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国资委分别对本地区、有关中央企业化解钢铁过剩产能工作负总责;发挥企业主体作用,保障企业自主决策权。
根据该意见要求,国资委结合中央企业实际,制定了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2016年以来,中央企业累计退出钢铁产能1614万吨,按时完成了中央企业化解钢铁过剩产能年度目标任务。目前,在南京的50余家中央企业所属企业尚不涉及去产能任务。下一步,将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协调,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积极稳妥推进去产能工作,持续优化中央企业布局结构,大力推动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关于中央企业所属企业增加地方税收贡献的建议
财政部表示,目前中央企业所属企业所得税等收入统一由中央企业总部缴纳,造成税源转移问题,中央财政对此高度重视。下一步,将结合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改革,统筹研究完善相关税收分享办法,逐步解决税源转移问题。
三、关于提高节能减排水平方面的建议
长期以来,国资委高度重视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工作,持续督促指导中央企业积极履行节能环保社会责任,加大高耗能、高排放产能淘汰力度,强化污染防治,着力推进产业结构、能源结构绿色转型升级,加快推进绿色制造体系、循环型产业体系建设。指导中央企业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协调,依法接受所在地政府节能减排主管部门的管理,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完成节能减排的各项指标。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高度重视、积极推动中央企业提高节能环保水平,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建设美丽中国作出应有贡献。发展改革委将通过鼓励企业进行煤炭分级分质利用,加强散煤治理,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比例,支持企业进行生产技术升级改造等方式,推动形成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产业体系。财政部将根据绿色发展要求和预算统筹安排情况,研究通过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相关政策,助力中央企业开展污染防治工作,提高节能减排水平,促进产业升级和转型发展。国资委将依据出资人职责,继续督促指导中央企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动绿色发展理念与企业生产经营真正融合,加快形成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发展模式,积极引领国家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