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办公厅文件
国人厅发[2003]73号
关于2003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
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部分副省级市人事局:
根据2003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数据统计分析,经与国资委协商,现将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科目名称 |
试卷满分 |
合格标准 |
综合法律知识 |
140 |
84 |
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 |
140 |
84 |
企业管理知识 |
140 |
84 |
企业法律顾问实务 |
140 |
84 |
二、各地应在检查验收工作的基础上,按照上述标准对各科目考试成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请及时与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对。对核准后的数据,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于12月31日前送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备案数据将作为发放执业资格证书的依据。
三、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认真做好公布考试合格标准、考试成绩、资格证书发放等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
附表:2003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情况统计表(略)
人事部办公厅
二OO三年十二月十二日